一、檢附「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登載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全球資訊
網「主計法規」查詢網頁,各機關得自行下載參閱。
二、修正生效後,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日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日適用新
規定。另各機關辦理112年度預算案籌編作業時,請按新規定日支數額標準納編相關經費。
教育部函文
教育部函文-巴西部分
行政院函文及其附件
行政院函文及其附件-巴西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