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 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一、檢附「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登載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全球資訊

    網「主計法規」查詢網頁,各機關得自行下載參閱。

二、修正生效後,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日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日適用新

    規定。另各機關辦理112年度預算案籌編作業時,請按新規定日支數額標準納編相關經費。

 

教育部函文

教育部函文-巴西部分

行政院函文及其附件

行政院函文及其附件-巴西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