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點、依第二點規定邀請之學者專家,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基於衡平,並為利業務推展, 刪除遠地前往方得支領交通
費及住宿費之限制。
第七點、各機關學校依下列規定委 (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 撰稿、譯稿、編稿、校對 及審查等工作
時,得依附表所定支給稿費。配合附表所定項目增訂校對工作,及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稿費: (一)各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 本機關學校業務(包括辦理
補助計畫、委辦計畫及受補助計畫)有關 文件資料(包括召開會 議之資料)之撰稿、譯稿、編
稿、校對及審查等工作。配合附表所定項目增訂校對工作。
行政院函-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附件一:法規-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對照表)
附件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後)
附件三: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修正對照表)
附件四: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修正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