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駕駛自用汽車 、機車出差,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公里數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一、轉知教育部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臺教會(四)字第1130052072號函及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二、前開修正重點如下:(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一)出差人員報支旅費 ,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費與住宿費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
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 起訖地點,並按本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
及必要路程計算。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於前項報支上限範 圍內,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
(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 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特性、地理位置
及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三)駕駛自用汽車 、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第 一項所定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
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