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修訂「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4點附件2,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一、教育部函,「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4點附件2,業於中華民國114年
4月28日以臺教會(三)字第1144400283A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檢附發布令影本
及行政 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
二、前開修正重點如下:(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一)兼任計畫主持人:
1、每人月薪資由5,000元至8,000元,修正為6,000元至10,000元。
2、符合相關條件之計畫(經費規模龐大、先導型、跨領域及整合型計畫及學術上有特殊成就者),
每人月薪資以15,000元至20,000元為限。
3、每人月支領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各項計畫之薪資總額以40,000元及件數3件為限。
(二)兼任協同計畫主持人:每人月薪資由4,000元至6,000元,修正為5,000元至7,000元。
(三)兼任行政助理:每人月薪資由3,000元至5,000元,修正為4,000元至6,000元。
(四)專任行政助理不得再兼任教育部或其他機關計畫。但大專校院之專任行政助理除所擔任之計畫外,
得再兼任二項以內計畫之助理或臨時工,支領兼任報酬每月總額以12,000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