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關於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15日臺教會( 四) 字第1140051804號函辦理(附件1)。
二、前開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報支搭乘飛機之交通費,應檢附之單據刪除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
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二)出差率圑人員禮品交際及雜費之額度調增,非屬隨同司處長以上人員出差,得按出差日數
每人每日新臺 幣一千一百元總額度內報支。
(三)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應以當地日期、時間計算。
(四)出差人員於奉派出差日前十五日至返國之日有辦理美元結匯,並檢附結匯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者,應
以其匯率為依據辦理報支。無匯率證明者,應以奉派出差日前一日臺灣銀行賣出現金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
辦理報支。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及修正對照表1份(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