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點、出差人員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搭乘該班次座(艙)位之配置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長級人員、特使,得乘坐最高等級座(艙)位。 (二)次長級人員
、大使、公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其他特任(派) 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
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得乘 坐次高等級座(艙)位。 (三)其餘人員乘坐基礎等級(標準)座(艙)
位。 前項第一款所列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乘坐相同等級之座(艙) 位。第一項第二款所列
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乘坐最高等級座(艙) 位: (一)搭乘班次僅分有二等級座(艙)位。
(二)搭乘班次未設有頭等座(艙)位且航(路)程四小時以上。 (三)次長級人員負有外交任務代表
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
第十點、調用駐外人員在其駐在國出差執行業務,其交通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生活費依下列規定
檢據覈實報支: (ㄧ)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內者,以當日往返不住宿為原則,按 該地區
(城市)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限額內報支;如有必要 住宿旅館,除第八點所定情形外,按該
地區(城市)生活費日支數 額百分之九十限額內報支。 (二)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以外者
,按該地區(城市)生活費日 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如有必要住宿旅館,除第八點所定情
形外,於該地區(城市)生活費日支數額內報支。
第十九點、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