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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出差之交通費報支規定

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12點規定及本總處 110年12月14日分行「國內

    出差以機關所在地為交通費報支起點問答集」說明略以,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

    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

    順路計算之;交通費係以其奉派或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及相關必要路程計算上限,作為審

    核及報支交通費之一致性基準。

二、考量交通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之必要費用,而個人定期票屬預付性質,為響應政府擴

    大公共運輸政策,鼓勵員工購買個人定期票,爰各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出差,可按

    票價/優惠天數計算當次或當天出差交通費,並在上述交通費報支上限內覈實報支。

 

行政院主計總處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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