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²補助計畫需要學校自籌配合款部分,如何處理? 答: 1. 由系所單位年度分配之經常性經費和計畫相關之部分配合。 2. 由相同計畫之其他機關或團體補助之經費配合。 3. 如有向學員收取報名費、註冊費等,以其支出數配合。 4. 如無前三項可資配合,則專簽核准後由學校統籌款支應,主計室增撥經費至各主持人 或承辦單位執行。 5. 計畫結案時,依規編列該計畫補助款及自籌款之收支報告表。
²財產與物品如何區分? 答: 一、財 產:包括不動產及動產,經費來源為「設備費」。 不動產:指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 動 產:指單項單價金額1萬元以上或經組合後總價金額逾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設備。 其分類如下: 1、第一類財產: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2、第二類財產:房屋建築及設備 3、第三類財產:機械及設備(指個人電腦主機、螢幕、印表機、數位相機、實驗儀器等) 4、第四類財產:交通及運輸設備(指小客車、通訊設備、廣播系統、音響設備等) 5、第五類財產:什項設備(指圖書、影印機、辦公桌椅、公文櫃、冷氣機、投影機、電視機等) 二、物品:指不屬於前述財產定義之設備,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兩大類,經費來源為「業務費」。 1、非消耗品:指單項單價金額在1萬元以下且非消耗性之設備。 2、消 耗 品:指一般消耗性公物用品,經使用即失去原有效能或價值者。(如文具用品、紙張、墨水匣、碳粉等) 三、無形資產:購置單價逾1萬元以上,經費來源為「電腦軟體」。
²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會活動等經費應注意事項? 答: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規定,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會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應利用內部自有之場地,不得於外部場地辦理。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確有於外部場地辦理大型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必要時,有關場地選擇之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一)本部所屬機關(構)之場地(不包括委外經營之場地)。 (二)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其他機關(構)或訓練機關(構)之場地(例如國家文官學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屬訓練機構或臺灣電力公司訓練所等)。 ( 三)本部所屬機關(構)委外經營之場地。 (四)其他得提供非假日期間膳宿折扣之大型場地,並應於簽呈內敘明確實無法租借得前三款適合之地點或場所情形。 三、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經費編列規定如下: (一)使用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場地者,於其所定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編列。 (二)使用前點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場地者,編列上限規定如下: 1.參加對象為機關(構)人員者,每人每日膳費新臺幣(以下同)二百五十元,午、晚餐每餐單價須於八十元範圍內供應,辦理期程第一天(包括一日活動)不提供早餐, 其一日膳費以二百元為基準編列;住宿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2. 應業務需要辦理,且參加對象主要為機關(構)以外之人士者,每人每日膳費五百元;每日住宿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薦任級以下人員基準辦理。 3. 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不包括講習、訓練及研習),每人每日膳費一千元;每日住宿費為二千元。但外賓每日住宿費為四千元。如於膳宿費以外,再支給外賓其他酬勞者, 其支付費用總額不得超出行政院所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前項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四、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但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國際禮儀致贈 外賓之禮品,不在此限。
²取具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應注意那些事項? 答: 一、收據或發票應具備之要件: 1.收據應記明事項: a. 受領事由。 b. 實收數額、支領標準 c. 支付機關名稱,抬頭。(應填寫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勿再加系所、單位名稱或個人名稱) d. 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為本機關人員得免注記。 e. 受領年月日。 2.統一發票應記明事項: a. 營業人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b. 採購名稱及數量。(含廠牌或規格) c. 單價及總價。 d. 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e. 買受機關名稱及統一編號。(應填寫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勿加系所、單位名稱或個人名稱,本校統一編號52010606) 3.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本校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 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收銀機發票僅註明貨名代號,請經手人於發票上註明品名名稱、數量及單價,並由經手人 簽章;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4.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其有改正者,應由改正人在改正處簽名證明。 5發票如開立三聯式,請附第二聯扣抵聯及第三聯收執聯。 6收銀機發票中文譯註並註明單價、數量由經手人簽章。 7.研討會報名費請在收據上註明參加人員姓名。 8.非於預算及計畫執行期間內之發票或收據請勿報支。 9.核銷金額與檢附單據合計金額不符,請更正並蓋章。 10.支出金額達二千元以上者,應儘量取得統一發票核銷;如取具收據,則須印有,「免用統一發票」字樣並填列統一編號或 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私章;無統一編號,請貼千分之四印花稅,並加會出納組列入個人年度所得 11.支出憑證黏存單填寫之金額、文字塗改,應在塗改處蓋塗改人章。 12.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 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簽說明,並簽名。 二、支出憑證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原案簽呈/公函/開會通知/等影本 2.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如國外出差旅費之生活日支費請以出國前一天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換算台幣) ,除有特殊情形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3.支出憑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時,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其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 出原本之原因。 4.請附所刻印章式樣。 5.刊登廣告請附樣張。 6.報支短工工資(臨時工資)請檢附工讀記錄表。 7.報支講課鐘點費請加註授課題目及起迄時間。 8.開會餐費請明列用餐人數、開會時間、日期、地點。 (若有特殊原因須支付80元以上,簽請奉校長核可後辦理,核銷時請檢 附原簽呈及憑證送主計室審核。) 9.應集中採購而未參與集中採購項目請填理由書。 10.執行計畫派遣非計畫內核定人員出差,需先敘明理由簽請校長核准後始得報支。 11.未列入經費核定清單,請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12.郵費應檢附購票證明單,及註明郵寄對象或檢附大宗郵件清單。 13.保險費核銷應檢附要保書或保險合約書及保險人名冊。 14.採購案件性質相近者應併案辦理,請檢附請購文件暨驗收證明文件。 15.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及會簽編號、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合約者, 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 16.營繕工程(10萬元以上)應檢附文件為: a. 原請購案之相關文件 b. 合約書之副本 c. 工程施工中有變更項目,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須附核准後之相關文件 d. 工程結算明細表 e. 工程開工竣工報告書 f. 驗收紀錄表 g. 廠商之統一發票 h. 有逾期罰款及須繳工程保固金者,須檢附出納組開立之收據 i. 財產增加單
²經費結報常見疑義問答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