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各機關取得紙本支出憑證辦理電子化處理之存管原則」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2年8月14日生效
第三點、前點第二項取得之紙本原件,係依下列方式辦理取得者,得免存管: (一)採購案以匯款、
轉帳或簽發支票方式支付廠商或政府採購卡發卡機構。(二)公用事業費款赴各事業營業處所或
代收機構繳納。(三)支付國內出差旅費、出席費、兼職費、講座鐘點費、稿費、規費、稅捐、
教育費、訓練費、考試及其他作業費、評鑑裁判費、組織會費之非採購案經費。
第四點、第二點第二項取得之紙本原件應存管者,各機關應將其負責單位、作業方式,以及轉製電子
檔案與紙本原件一致性之查核機制,納入依政府支出會計憑證電子化處理要點編製之作業手冊中
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