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修正「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並自111年4月20日生效。
第二點、訓練或講習期間,訓練機構應視需要供膳,並視課程安排及受訓人員之路程遠近、
往返交通情況,提供必要之住宿,若無住宿設備者,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構提供
,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住宿。
第三點、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補助其往返服務機關與訓練地點間之交通費及住宿費之情 形如下:(一)交通費:
1.訓練或講習前後之起、返程日。 2.訓練或講習期間因訓練機構未提供住宿而須每日往返。
但補助數額不得超過該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 3.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返回處理。
(二)住宿費:訓練機構未依第二點規定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路程與訓練或講習期間之
假日)。
第四點、受訓人員應本誠信原則申請交通費或住宿費之補助。訓練機構已提供交通工具或住宿
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