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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第十 點及第十九點附表,並自111年7月14日生效。

第五點、出差人員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搭乘該班次座(艙)位之配置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長級人員、特使,得乘坐最高等級座(艙)位。 (二)次長級人員

、大使、公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其他特任(派) 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

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得乘 坐次高等級座(艙)位。 (三)其餘人員乘坐基礎等級(標準)座(艙)

位。 前項第一款所列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乘坐相同等級之座(艙) 位。第一項第二款所列

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乘坐最高等級座(艙) 位: (一)搭乘班次僅分有二等級座(艙)位。

(二)搭乘班次未設有頭等座(艙)位且航(路)程四小時以上。 (三)次長級人員負有外交任務代表

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

第十點、調用駐外人員在其駐在國出差執行業務,其交通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生活費依下列規定

檢據覈實報支: (ㄧ)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內者,以當日往返不住宿為原則,按 該地區

(城市)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限額內報支;如有必要 住宿旅館,除第八點所定情形外,按該

地區(城市)生活費日支數 額百分之九十限額內報支。 (二)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以外者

,按該地區(城市)生活費日 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如有必要住宿旅館,除第八點所定情

形外,於該地區(城市)生活費日支數額內報支。

第十九點、附表

 

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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